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徐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83364977X。
法定代表人:刘洪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清,浙江泰杭(安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吉盈德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东路30号(云鸿铭楼)2幢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8C1F01Q。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盈德家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州远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