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剑江中路193号协和星苑1号楼15层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192922X1。
法定代表人:余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理人:韦小双,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艳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艳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艳秋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州天诚物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