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向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22××××××××××××*。
审理经过
原告邓树华诉被告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邓树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邓树华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紫薇 书 记 员 李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