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定昌镇育才社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董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人,现住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郭宏斌与被告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郭宏斌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宏斌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郭宏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宏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慧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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