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巴燕镇上加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上加合村。        

法定代表人:马有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业红,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化隆县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化隆县巴燕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景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化隆县巴燕镇上加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化隆县宏泰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化隆县巴燕镇上加合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化隆县巴燕镇上加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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