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南县××镇××路。

法定代表人:阳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春,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封继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琳,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审理经过 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嘉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封继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集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被告封继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原告云集嘉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承租原告的坐落在衡南县××镇××路后的房产腾空并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3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和违约金12200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3.判令被告按照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交房之日止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原告合并后已注销)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将坐落在衡南县××镇××路的后勤保障楼,从东头玻璃房起楼上十间、楼下从第三空数起10空、楼地二层空余门面作经营场所(含玻璃房在内)交付与被告,用作开办KTV。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人民币9万元,租期五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每迟延1天交付租金,则需承担每日100元的滞纳金。被告自2020年6月份开始未向原告支付租金,而原告已将其交纳的8万元押金退还给了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9月30日届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腾房并交还原告,一直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至今未腾房交付,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辩称 被告封继平辩称:1.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的违章建筑,至始至终依法不能取得产权证书,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主体,无权向被告主张所有人权益;2.原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的违章建筑这一事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不仅因违法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返还因房屋租赁合同取得的收益——租金,更因原告的故意欺骗行为对合同无效具有过错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进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房租、违约金、占用费没有法律依据;3.假设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也因为涉案租赁场地的严重质量(墙体开裂、房屋内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KTV无法正常经营,原告构成了根本违约。同时,原告在合同期间通过断水电、在外墙喷写“拆”字等方式妨碍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也构成严重违约;4.假设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涉案合同因被告与云集嘉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三春达成续租五年的口头约定,目前仍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5.因新冠疫情的爆发,于情于理于法应当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与原告合并后已注销)与被告封继平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为坐落在衡南县××镇××路的后勤保障楼,从东头玻璃房起楼上十间、楼下从第三空数起十空、楼地二层空余门面;租赁用途为作经营场所(含玻璃房在内);租金每年9万元;租赁期限:五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付款方式:合同达成时,承租方付押金8万元,并预交半年的租金45000元,以后每半年的对应日前付清下半年的租金。否则每延迟1天处滞纳金100元,以此类推,如延迟1个月交租金,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场地,押金不退;承租方的装修时间为三个月,即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装修期间不计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出租方退还押金8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在该租赁房屋成立衡南县皇嘉壹号娱乐有限公司,每年支付租金9万元。2020年11月29日,被告封继平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被告支付的押金8万元抵减租金,并减免部分租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收到封继平交来房租款(2019年6月30日到2020年6月30日)人民币伍千元(注:租金玖万元整,减抵减押金条捌万元抵减晏)。”对于该收据,被告辩称,因原告财务没有合同所以时间是写到6月30日,实际房租款已交付至2020年9月30日。原告称应当以收据上记录的时间为准。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两张租金收据来看,双方的交易习惯是一次性交清一年的租金,而双方合同的生效日期为9月30日,根据对应日原则,被告实际交付的租金已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腾房并交还原告,被告拒不腾空,故酿成本案纠纷。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被告提供的衡南县皇嘉壹号娱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税明细、照片、装修款凭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衡阳云集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封继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双方并未续订租赁合同,且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被告应当返还租赁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所租赁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封继平已经支付租金至合同届满时即2020年9月30日,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行为,故对原告诉请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租金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封继平在合同到期后,仍然继续占用租赁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由被告按照年租金9万元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封继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衡南县××镇××路的后勤保障楼,从东头玻璃房起楼上十间、楼下从第三空数起十空、楼地二层空余门面的房屋;

二、被告封继平支付给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90000元计算支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由被告封继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国成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贺城

书记员贺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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