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90195331G,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曙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白曙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白曙光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白曙光支付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8420元及利息;2.白曙光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并负担执行费178元;于2021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白曙光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白曙光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白曙光在鄂尔多斯银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62×××54),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7日。该账户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白曙光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