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奇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贵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铭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韶峰。 被申请人:李韶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申请人:盖伟,男,1980年12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奇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韶峰、盖伟银行存款165881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奇胜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165881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奇胜纸业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铭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李韶峰、盖伟银行存款16588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肖 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