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吴范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吴范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敏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运输费10000元、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经执行6269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敏发放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吴范云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敏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敏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121执3767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