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宪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专科文化,黑龙江省红星林业局草原湿地保护局副局长,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红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检察院以伊红检诉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宪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宪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霍宪刚酒后驾驶其“哈飞小霸王”面包车,沿红星区红旗河大街由东向西驶入库尔滨大街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星区供电分局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霍宪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8mg/100ml。被告人霍宪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霍宪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霍宪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霍宪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告知了被告人霍宪刚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认了认罪认罚及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人霍宪刚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宪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7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宪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霍宪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宪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政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