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 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 137 号附 7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15789888288。 法定代表人:林辉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公司员工),男,汉族,1996 年 10 月 22 日出生。 被告:黄宗田,男,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 被告:刘高琼,女, ****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宗田、刘高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原告重庆辉明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胥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席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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