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吉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原告:黄昌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才,永福县百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吉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吉斌、黄昌团诉被告黄吉松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吉斌、黄昌团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
准予原告黄吉斌、黄昌团撤回对被告黄吉松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吉斌、黄昌团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曹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