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流飞,男,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颢,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哲,海南南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辉良,男,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0107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胡流飞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流飞与被执行人陈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陈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胡流飞贷款2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胡流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3350元;4.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辉良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陈辉良名下有多部车辆外,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本案的诉讼保全阶段裁定查封陈辉良名下的车辆,由于琼******、琼******、琼******的车辆已被注销登记;琼******、琼******、琼******、琼******的车辆已被提档,故无法进行查封。车牌号为琼******的五菱牌客车已被正式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未能实施扣押。
二、本院在线下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陈辉良户籍所在地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本案的诉讼保全阶段已对该房产做轮候查封。
四、被执行人陈辉良拒不报告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陈辉良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辉良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五、近三个月本院又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 祥 虎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刘 洪 娟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