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黎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322468183H。
法定代表人:韦汝泉,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江林,男,苗族,****年**月**日出生,
住贵州省黎平县
凤镇易家街*-*-*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张江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江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0
038615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8004.94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