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民生路3号。 被执行人:陶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
审理经过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陶国强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陶国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陶国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但其没有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本院在双鸭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鸭山市车管所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陶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陶国强尚未缴纳罚金1108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502执9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焕玉 审判员 刘 君 审判员 李桂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