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郭洪林。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磊。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飞。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洪林因与被申请人蔡军、曹磊、蔡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14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洪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祥银 审 判 员 张 羽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庄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