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陈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方龙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被告:赵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国栋、陈武与被告方龙国、赵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周国栋、陈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国栋、陈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迪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屈叶乐 代理书记员 龚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