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
被执行人:何少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少华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140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2019]长仲裁字第496号裁决书立案恢复执行,但被执行人何少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何少华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2019]长仲裁字第49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少华银行存款774913.7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