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玉峰,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钟祥市,住钟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峰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淑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玉峰先后以将他人撞伤急需交纳住院押金、运输货物携带货款不足为由骗取李持平等6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0800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初的一天,李玉峰先后在湖北省沙洋县后港镇,分别乘坐司机李持平、何某、吴某车辆前往湖北省钟祥市中医院。途中,李玉峰以其家属开车将他人撞伤急需交纳住院押金为由,先后向李持平、何某、吴某借款,李持平通过微信扫码借给李玉峰1500元,何某通过林某微信扫码借给李玉峰2300元,吴某借给李玉峰现金700元。到达钟祥市中医院后,李玉峰趁机离开,不再与李持平、何某、吴某联系。

2.2020年6月17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9日,李玉峰以运输货物为由,先后在钟祥市南湖国际小区附近、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桥头、钟祥市胡集镇联系司机陈某、刘某、张某1为其运输货物。途中,李玉峰以携带货款不足为由,向陈某、刘某、张某1借款,陈某通过微信扫码借给李玉峰2000元,刘某通过微信扫码借给李玉峰1700元以及现金300元,张某1通过微信扫码借给李玉峰2300元。李玉峰收到上述借款后趁机离开,不再与陈某、刘某、张某1联系。

2020年7月18日,民警在钟祥市城区太子轩小区门前路边将李玉峰抓获。案发后,李玉峰积极赔偿了李持平等6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持平等6名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鉴于李玉峰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向本院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李玉峰的户籍证明、李持平等6名被害人出具的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林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1、陈某、何某、吴某、刘某、李持平的陈述;4.被告人李玉峰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玉峰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有钟祥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玉峰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峰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李玉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玉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玉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有钟祥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李玉峰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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