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开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燕,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杨亚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玲,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青海中治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招远市开源实业有限公司与杨亚琳、第三人青海中治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6日杨亚琳向本院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法院中止对(2020)青民终157号民事案件的审理。申请人杨亚琳除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外,还提交了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9日向杨亚琳出具的《关于撤回“2020年4月17日回复函”的通知》(原件),该《通知》载明:“杨亚琳:因我局在工作中发现,你投诉一事所作《回复函》内容尚需进行调查。因此,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对2020年4月17日《回复函》予以撤回。我局将重新依法对你投诉身份证信息被青海中治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登记注册为股东一事做出答复。同时,请你配合我局必要的询问工作。特此通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青民终157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的焦点是:杨亚琳是否为青海中治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杨亚琳的投诉,该局的调查结果涉及杨亚琳身份证信息是否被青海中治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冒用登记注册为该公司股东的事实。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与本案基础事实的认定有直接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本案在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做出答复期间中止诉讼。杨亚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祁得春

审 判 员 陈玉静

审 判 员 刘尚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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