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靳卫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68××××××××,住河南省郏县冢头 镇靳庄村2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靳卫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靳卫东在中原银行6236600001422404账 户内存款人民币82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新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石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