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源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YQ0Q0H。 负责人:陈武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招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源县分公司与被告江志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源县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富春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源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晓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嘉 书 记 员 黄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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