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乐,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2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乐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王乐、许某(已判刑)窜至南阳市骨科医院南都分院院内,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黄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50元。

2017年1月1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王乐、许某窜至南阳市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道内的一辆米黄色爱玛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王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3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王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7时45分许,被告人王乐、许某(已判刑)窜至南阳市骨科医院南都分院院内,将被害人方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黄色台铃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50元。

2017年1月17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王乐、许某窜至南阳市内,将被害人杨某停放在道内的一辆米黄色爱玛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乐因犯盗窃罪,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豫1302刑初92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乐前科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王乐盗窃电动车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告人王乐的供述;证人许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方某、杨某、李某的陈述;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乐此次犯罪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乐的处罚实行并罚。被告人王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未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2刑初9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予以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方某台铃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65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爱玛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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