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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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3号1号楼3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蒲林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上王家村村民,现住乐都区碾伯镇交通花苑8号楼11楼*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林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林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春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50118元及案件受理费3515.75元,共计653633.75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蒲林春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蒲林春于2021年10月15日给付案款20000元,同日,双方达成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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