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石龙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国,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三益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万红西街2号21幢D320号。
法定代表人:潘晓娜,总经理。
被告:潘晓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三益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孙海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宾,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益德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潘晓娜、孙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