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松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植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碧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松林诉被告张碧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松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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