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更登仁周,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万玛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第三人:更藏,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昂拉乡娘毛村。
审理经过
原告更登仁周与被告万玛才让、第三人更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更登仁周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更登仁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原告更登仁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