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104幢1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7。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航海日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2号院2号楼(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2层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E。

法定代表人:张林纳。

被申请人: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喜马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银河湾小区13号楼2单元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C。

法定代表人:李清霞,经理。

被申请人:李清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航海日志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航海日志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州航海日志服饰有限公司、临沂喜马服装有限公司、李清霞价值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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