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仁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莉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生物园路东江鸿都商业城4栋3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朱仁凤与被告资兴粤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朱仁凤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仁凤撤回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仁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仁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