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伽师县。
被执行人:肖XX,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伽师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去进行现场调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肖某与姑某提共同共有位于伽师县XXXX小区4栋110号商品房。该房屋权属尚未确定,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肖某名下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到伽师县公安车辆管理所去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时发现,肖某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车辆管理所因无法进行查封。
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5000元(包括执行费2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新3129执49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买买提明 ·那斯尔
审 判 员 依力哈木 ·克日木
审 判 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拜戈阿吉 ·麦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