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柏泉茅庙集街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岱庙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彭才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鄂07民初15号民事裁定,以8300万元为限查封、冻结祥云公司银行资金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后本院对祥云公司名下祥云春晓A区1#、2#、3#、4#、5#、6#楼房产及相应商铺(不包括已经备案的805套房产)进行查封。三江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中20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江公司作为保全申请人,自愿部分撤回保全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鄂州祥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房屋(房号分别为:3-2-2001、3-2-2002、3-2-2003、3-2-2004、3-2-2101、3-2-2102、3-2-2103、3-2-2201、3-2-2202、3-2-2203、3-2-2204、3-2-2301、3-2-2304、3-2-2401、3-2-2404、3-2-2501、3-2-2601、3-2-2604、3-2-2701、3-2-2704)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