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中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906811045L。
负责人:阳和平,行长。
被执行人:代可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代可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于2021年3月10查封了被执行人代可能与案外人王芫共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村××宿舍××幢××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0-079861号】房屋,现该房屋另案处置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2002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代可能仍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银行卡透资本金及利息21507.83元、迟延履行利息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代可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