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单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代理人:易水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饶贤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单志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饶贤亮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饶贤亮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春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东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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