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福地华园小区(社区服务楼)幢1层104号。

法定代表人:郭玉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林,男,满族,****年**月**日出生,鸿蚨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第三人(被执行人):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龙街。

法定代表人:宫玉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海铭,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立学因与被上诉人隆化县鸿蚨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蚨公司)、第三人承德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5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立学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鸿蚨公司、金鑫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立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69.00元,减半收取3734.00元,由上诉人王立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小健

审判员  崔向京

审判员  白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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