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行董事长。
被告:延安恒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咏恒。
被告:延川县鼎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王胜卫。
被告:杜咏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郭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胜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杜双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延安恒信电子有限公司、延川县鼎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杜咏恒、郭红梅、王胜卫、杜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陕西富县农村合作银行承担。
审 判 长 任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