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林进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林进丁所有的价值27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何荣自愿以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27000元存款提供担保(银行卡号:62×××98)。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林进丁所有的价值27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友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