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洪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洪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洪昌在091002040111468027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11.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洪昌在中国工商银行0910020401114680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