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永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郭文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睢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蒋永梅与被告郭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蒋永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文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蒋永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蒋永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永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