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冬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铁煤大平
矿职工,住调兵山市电厂小区7号楼*单元*室。
被告:康红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铁煤热电
厂员工,住调兵山市中心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海与被告康红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冬海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冬海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冬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