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廉春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徐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廉春生给付案款652099.84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廉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廉春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廉春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徐奥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61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崔 扬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