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武,曾用名赵东峰,男。2014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飞飞,男。2014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驾驶事先准备好的带罐金杯面包车来到国营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固72-71井场,盗窃原油2.8吨,经鉴定,被盗原油价值9240元。案发后,原油被该作业区回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赵学武系主犯,赵飞飞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赵学武、赵飞飞自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对被告人赵学武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飞飞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学武发现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72-71石油井场无人看管,便产生盗窃出售赚钱念头,当晚,赵学武从合水太莪乡罗儿塬村熊某某处借来一辆白色带罐金杯面包车,5月4日19时许,赵学武电话联系被告人赵飞飞,让其帮助自己盗窃原油,赵飞飞当即答应。赵学武安排赵飞飞在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固72-71井场附近为其放风,自己驾驶事先准备的白色带罐金杯面包车,携带管钳和扳手等工具进入固72-71井场,赵学武将白色带罐金杯面包车停在抽油机旁,用管钳和扳手接好管子,打开阀门放油,装满后,赵学武卸掉管子,关闭阀门驾驶白色金杯面包车离开固72-71井场,当车行至合水县固城乡固城行政村香水路段时,被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赵学武弃车逃离,被盗原油被长庆油田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固城采油作业区回收,经鉴定重量为原油2.8吨,价值92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5日,长庆油田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书面报案称:5月24日晚,该作业区巡井人员发现固72-71井场有明显盗油痕迹,发现车号为陕AUK730金杯偷油车一辆,车内自制3.5方油罐一具,罐内有原油2.8吨,价值人民币9240元。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原油现场位于国营合水林业总场平定川林区内长庆油田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固城桥作业区71-72井场; 3、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二采油厂固城采油作业区证明,证实2017年5月4日晚在巡查固72-71井场过程中查获白色金杯偷油车一辆(陕AUK730),次日从罐内收回原油,经用地罐测量原油液面高度1.59米(地罐长1.5米,宽1.5米,高2米,容积4.5方);折合原油3.5775方,该井含水6.8%,折合水量0.2432吨,折合纯油2.8吨,按当时国际原油价格3300/吨,折合人民币9420元。因环保治理要求,该地罐已于2017年10月销毁; 4、证人证言,(1)证人熊某某(男,1988年出生,合水县太莪乡罗儿塬行政村农民)的证言,证实其与赵XX系邻居,在2017年5月3日晚,赵XX向熊某某借了一辆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号为陕AUK730,车的后排座全被拆了,改装了一具罐,罐上有节管子。(2)证人姚某某(男,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职工)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4日晚,其和井区查夜人员在巡查至固*-71井场时,发现进出井场的土路上有新压的车痕,就怀疑有人盗窃原油,于是就上报井区,并让十增的工作人员在十增门口设卡拦截;(3)证人张某某(女,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十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5月4日晚9点多,接到其井队张队长的电话,要求十增工作人员拦截一辆偷油车,张某某将这件事告诉十增工作人员李某等人;(4)证人李某(男,长庆油田第十二采油厂固城作业区十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4日晚,张某某告诉他们,其接到井区张队长的电话,之后他们组织人员拦截了一辆车号为陕AUK730白色的金杯面包车,车内装有原油; 5、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赵学武、赵飞飞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6、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的供述,所供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赵学武首先提出犯罪意图,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系主犯;赵飞飞积极跟随赵学武实施盗窃行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赵学武、赵飞飞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危害程度犯罪情节、被告人悔罪表现,可对赵学武、赵飞飞判处拘役,故被告人赵学武、赵飞飞不构成累犯,对二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学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赵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晓燕 人民陪审员 左鹏飞 人民陪审员 侯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