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洋洋自选城,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温泉街群峰楼3号门市。
经营者:王丽英。
被执行人:李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洋洋自选城与被申请执行人李立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洋洋自选城依照(2019)内2202民初366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立波履行以下义务: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立波给付申请执行人菜款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8.84元由李立波承担;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立波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立波财产后,被执行人李立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立波尚有12338.84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