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卓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四期。

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源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观湖悦景5号二层29号。

法定代表人:满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卓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市源龙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卓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源龙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93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浙江卓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绥芬河市源龙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893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冻结措施因期限届满而解除。

案件申请费2164.65元,由浙江卓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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