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令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康存义,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彬与被告康存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彬于202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存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令彬撤回对被告康存义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令彬撤回对被告康存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孟令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湘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陈新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