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海明,男,****年**月**日出生,住驿城区。

被告:周杰,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合肥宏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铭传乡人民政府办公楼。

负责人:陈正宏,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余海明与被告周杰、合肥宏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余海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海明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余海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余海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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