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曾双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机耕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
买受人:母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成都市锦江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川15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在执行追缴曾双铂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法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川1503执343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川1503执3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双铂与案外人牟柳艳共同共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东段商业服务房屋,因被执行人曾双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2021年5月14日,买受人母琳以846160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东段商业服务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母琳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母琳时起转移。
二、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文化路东段商业服务房屋的原有查封效力因本次拍卖成交而消灭。
三、买受人母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