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运强,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申请人:麻江县豪臣砖厂,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鄞州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5MA6DR442XK。 经营者:文顺伍。 被申请人:金兰,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申请人:文顺伍,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运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9,865.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89,865.00元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麻江县豪臣砖厂、金兰、文顺伍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89,865.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469.00元,由申请人陆运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 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俐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