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89号4幢8楼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4842748G。
法定代表人:林益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P0QBE9T。
法定代表人:杭井强,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953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953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毅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