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6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1499119923X。
法定代表人:潘小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长源,广西芝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云飞,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黄鸿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
被告:蓝乾恒,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石金柳,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石棚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告:蓝浩铭,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云飞、黄鸿钰、蓝乾恒、石金柳、石棚琳、蓝浩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