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6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敖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乃锦,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李万和,男,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杨力,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李丹,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802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乃锦、李万和、杨力、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杨力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百丈镇百马街*号房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名山0042**、名国用(2011)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因保管人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责任。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牟虹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潇潇